Page 71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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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行政执法
第三章 消防行政执法
第一节 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理论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涵义
关于行政执法,目前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之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界
定。有的将之等同于行政行为,谓行政执法乃行政行为之全部;有的将之区别于
行政行为,谓行政执法仅为行政行为之一部分。至于一部分之大小,又有各种说
法,有仅指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罚的;有指行政监督检查加行政处罚的;有指行
政监督检查加行政处罚再加行政执行(主要指强制执行)的;还有认为行政审批
亦应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的。总之,有关行政执法的概念,存在着广义、较广义、
狭义、较狭义的不同认识和主张。
许嵩德教授主编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归纳了行政执法广义论的
观点:“行政执法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而言的。因此,它包
括了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中央政府的所有活动,也包括地方政
府的所有活动,其中有行政决策的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
管理的行政执行行为”。
杨惠基先生所著《行政执法概论》一书对“行政执法”的界定则是较狭义的: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
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规章和法规,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
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行政执法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
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行政立法行为”以及“解决和处理争议和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
的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是相对应的”。
罗豪才、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执法较
广义的观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
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
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③广义的行政执法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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