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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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行政执法



            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第 27 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
            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
            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当事人。
                 例如,2023 年 9 月 2 日,因西南百佳惠大卖场三次未履行消防救援机构给
            予的“三停”处罚决定,经多次催告无果后,黔西南州安龙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
            对该场所进行了强制执行。
                 第一次“未停”。2022 年 9 月 13 日,安龙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西南

            百佳惠大卖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就擅自投
            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
            款之规定。2022 年 9 月 20 日,安龙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安龙县西南百佳惠大卖场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第二次“未停”。2023 年 8 月 18 日,
            安龙县消防大队接到群众反映称,该场所再次经营。消防大队经调查取证后,确
            认反映属实,随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该
            场所下发了《催告书》。但该场所一直无视消防救援机构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不整改、不申报、不停业,经大队依法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第三次“未停”。
            2023 年 9 月 2 日,安龙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
            条第三款之规定,向该场所下发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关闭了西南百佳惠

            大卖场的电源、门窗,并在所有安全出口处粘贴封条,强制执行了停业决定。

                     四、消防行政执法风险

                 (一)消防行政执法风险特征
                 将消防行政执法风险,与普通形式的社会风险进行对比,能够发现此种类

            型的风险属于“特定风险”的范畴,自身存在多个方面较为显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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