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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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行政执法
监督制度更加完善,还可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
障。无论是建筑审核,还是消防验收,在依法取得了合格的消防建审意见书和消
防验收意见书后,消防监督机构要按照公安部七十三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的要求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从上文
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权力与责任的对等一致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条法则。
实践证明,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建立行政许可的
责任追究制度,合理划分许可人对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是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健全和完善消防行政处罚
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消防行政处罚内容进行完善。首先,需要进一步细
化消防行政处罚罚款的适用比较。以《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为例,
应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对“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进行细化,否则
消防行政处罚主体很难根据事实情况进行罚款和拘留。
其次,应当取消不必要的复查期限,增强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和提高消
防行政执法的效率。因此,一方面可以取消一部分消防行政处罚的复查期限,以
达到及时纠正违法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需要适当缩减复查的期限,避免
当事人利用复查期限,无故拖延违法行为的期限,以便延续违法行为的实施。另
外,在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后,消防行政处罚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各部门对该违法行为做出联动,共同监督消防违法行为的改正。例如:消防行政
处罚主体发现当事人有故意伪造火灾现场的行为,以致销毁现场证据时,应当及
时通知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应赋予消防行政处罚主体在
紧急状况下的查封权和强制执行权。虽然《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救援
机构监督执法查封权,但是这种查封权仅仅是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而采取的临时
查封措施,并不能有效惩治违法行为。因此,应扩大查封权的适用范围。强制执
行权同样如此,在当事人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时,赋予消防行政处罚主体
强制执行的效力,以避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延误执行发生。
三、统一裁量基准
王珉灿先生认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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