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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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强大的公信力,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第二模式是由国内外公司组成的
             共保集团,可以把环境责任风险在各个保险公司间进行分散,有利于此项业务的
             开展。第三种模式则对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就地承保、风险分散的策略,能够更

             好地满足环保水准不同的各个地区的差异化需求。然而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险公
             司,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环境保险机构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设立,且要接
             受来自政府的严厉监管。
                 (四)投保方式的选择最具有灵活性

                 综观各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鉴于各国经济水平,环境问题性质、污染产生
             方式等各不相同,其各自的投保方式也不尽相同。如上文所述,较为典型的环境
             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有三种:①强制保险制度,如美国。此种模式实质上是以先

             制定法律的形式,使环境责任保险成为财政经济上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其优点
             在于强制性、明确性、一致性强,缺点在于立法程序容易旷日持久,生效后的执
             行效果也不确定。②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作为环境损害的保障制

             度,如德国。此模式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然而,
             由于财务保证的方式一方面使得“损害仍由发生之处来负责”,无法通过“损害
             的社会承担”来分散风险,因而其仅对受害人有利而不能减轻加害人的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财务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常因未能有效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而流于
             形式。因此这种模式在实务中仍然是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③以任意责任保险为
             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才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法国。此模式的优点
             在于“不会造成有害事业主在经济措施与意愿上之反弹,危害公权力之行使。同

             时,由保险界与事业界主导,可以避免立法上之争优”;缺点在于,在发展中国
             家,因企业财力以及保险意识所限,保险界和实业界就环境侵权责任是否有订立

             保险合同的积极性不易把握。这种模式以法国最为典型。
                 事实上,无论是上述美国的强制投保方式,还是德国的兼采强制保险与财务
             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抑或法国的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的方式,实质上都
             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某些或某类企业必须参加环境责任

             保险。区别仅在于是以强制保险为主还是为辅或是否将这种强制保险与某些财务
                                   a
             担保等附加条件相结合 。此外,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总体上责任保险有
             a  汪劲:《环境法学》(第 3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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