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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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接受或者正在考虑对新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进行立法。
二、分析评价
设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未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置也
将是全球化的,制度上的趋同也是很有可能的。但在目前,作为一个新兴的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及实践还有一些个性化的发展。它将因各国国情以及政
策目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上述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一)顺应环保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
各国大多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的方式,为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创造良好的
外部条件,但在具体立法方式上差异仍是不可避免的。如美国针对财产所有者的
严格责任制度制定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
要求;德国把环境责任保险规定在《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中;
法国则将通过综合性的《环境法》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欧盟也试图通过环境
责任指令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立法。
(二)承保范围逐步扩展
虽然在具体的扩展步骤上存在很大差异,但扩大的趋势是共同的。一般而言,
在开办初期,各国或地区都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做出限制,只对非故意的、
突发性的环境侵权事故(如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
而对累积性的污染损害则不予承保。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成熟,保险公司逐
渐把累积性污染损害纳入承保范围。如法国自 1977 年成立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
承保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发展到反复性或继续性
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在成立专业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后,美国的承保范围也扩
展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
(三)承保机构个性化
在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方面,主要存在三种模式:①专门保险机构,如
美国 1988 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②联保集团,如意大利 1990 年成立的由
76 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法国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本国保险公司共同
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③非特殊承保机构,如英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
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第一种模式的保险机构专业性强,又有强制保险作为后
盾,且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政府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私人资本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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