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P. 107
第五章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从任意保险走向强制保险之趋势。
以上这些个性化的因素决定了在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建设时必须充分
考虑本国的国情,包括本国的经济水平、环境状况、保险业的现状、政府与产业
的关系互动以及本国的历史传统等。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应着重于结果,而非过程
和方式,应给予保险企业和投保企业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同时还应谨慎界定承保
范围和责任限额,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以及注重对责任者的激励。
第三节 中国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本质内涵
绿色金融是绿色保险的上位概念,绿色保险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
此欲探究绿色保险之本质内涵必须首先从绿色金融说起。迄今为止,中国对绿色
金融、绿色保险尚未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实践中有“环境金融 / 环境保险”“气
候金融 / 气候保险”“碳金融 / 碳保险”等用语不一而足。
绿色金融、绿色保险并非正式的法律概念,相关表述多见于学者论述和政策
文件中。中国人民银行经济学家马骏认为:“绿色金融是指一类有特定绿色偏好
的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在投融资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并通过一系列体制安
排和产品创新,将更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可持续发
展的企业和项目,同时降低对污染性和高能耗企业和项目的投资,以促进经济的
可持续发展,在本质上是一系列金融工具、市场机制和监管安排的加总。”中国
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将绿色金融定义为“为支持
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
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
金融服务”。香港金融发展局认为:“绿色金融泛指可持续发展、低碳及能抵御
气候变化的项目、产品及企业作出的资金筹集及投资行为”。
总结上述定义的表述,笔者认为绿色金融的本质内涵应包括三点:第一,目
的上,绿色金融的最终目标是防治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第二,手段上,绿色金融借由金融之资源配置机制,重塑经济活动的成本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