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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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和价格,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偏好。第三,实施主体上,绿色金融以政府、
             金融机构、企业、消费者等社会主体受到持续性激励进而广泛参与为基础。因此,
             笔者认为,绿色金融是借由金融之资源配置机制重塑经济活动的成本和价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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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实现防治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
                 绿色保险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 年联合国和国际保险学会共同
             推出“保险业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希望借由保险之风险防范、风险管理功能

             支持绿色经济的发展。但目前中国对绿色保险内涵的认识过于狭隘,大多直接将
             绿色保险等同于环境污染责任险,殊不知在国外绿色建筑保险、碳保险、按里程
             收费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已大为流行。这种误解产生的根源在于,在对绿色金融

             定义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重大差别,发达国家由于已经完成工业化,
             环境污染问题已基本解决,更加关注气候变化,而发展中国家还面临相当严重的
             环境污染问题。中国正处于后工业化时期,叠加了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双重风险,

             应适应现实需求扩大绿色保险定义的映射范围。
                 回溯至保险的本源,在环境治理议题上,绿色保险主要发挥三项功能:①填
             补因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失;②通过风险管理机制降低财产、人身安

             全及健康风险;③保险机构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提升资金运用对生态的
             效益。因此,观诸绿色保险的本质功能,笔者认为,绿色保险是借由保险之风险
             管理工具,填补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失,降低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环

             境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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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绿色保险法律制度“叫好不叫座”的原因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不单指某一具体规则,也不局限于环境污染责任险。其本
             质是由各个要素相互协同、相互配合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目前,中国
             构成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各个要素都在逐步建立,像环境监管执法体系、环境综

             合治理体系、环境污染责任险强制推广等。但以上各个要素呈散乱无序的状态,
             彼此间互不配合协调,导致中国绿色保险法律制度实践中“叫好不叫座”。究其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  孙佑海 . 论构建和完善促进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 [J]. 中州学刊,2022(1):45-54.
             b  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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