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P. 109

第五章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绿色保险法律制度实施的基本理念错位
                  1. 将绿色保险狭隘理解为环境污染责任险
                  目前学界和主流媒体在讨论绿色保险时将其直接等同于环境污染责任险。诚

              然,环境污染责任险是绿色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能以偏概全。首先,保
              险行业有承保和投资两大业务。在承保端,保险机构不仅要大力开发推广专业的
              绿色险种,更要尽可能地将所有“绿色因子”纳入承保活动中,像推行电子化保
              单、对绿色商品实行差异化费率、工程保险承保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另一

              方面,在投资端,保险机构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也应当贯彻联合国所倡导的“责
              任投资原则”,将绿色投资纳入资金运用的评价标准当中。其次,绿色保险法律
              制度应当是一个开放的、均衡协调的系统工程,除了绿色保险产品和绿色保险投

              资,至少还应当包括绿色保险科技、绿色保险监管、消费者绿色教育等子制度。
              只有这些关联制度相互配合和协调,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系
              统性和整体性功能。事实上,2012 年联合国发布的“保险业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

              倡导将“环境、社会及治理”(ESG)议题纳入保险事业活动中,这充分说明绿
              色保险法律制度绝非特指环境污染责任险或某一具体规则,而应延伸到更广阔的
              “环境、社会、治理”领域当中。

                  2. 绿色保险的实施以行政干预为主,市场化理念不足
                  中国的生态保护问题一直处于政府的行政干预之下,最常见的手段是对污染
              企业行政处罚或强制关停并转。行政手段短期内可以立竿见影,但难以彻底根除
              环境污染的顽疾。绿色金融政策设计之初正是希望通过金融调控间接引导市场主

              体从事低碳环保活动。绿色保险本身是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应当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供需关系。但在很多试点省市,绿色保险推广主要依靠
              的是行政力量,一些省市甚至指定某家保险公司承保,企业投保或是碍于面子或

                         a
              是慑于权威 。虽然企业获得了长期保障,可以防范未来环境事故导致的财务损
              失,保险公司既收取了保费,也拓展了新业务,表面上看是“双赢”。但保险的
              核心是风险定价,行政干预过多会扭曲风险价格,不仅可能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也可能使承保机构面临“逆选择”、巨额赔付等风险,其实质是“双输”。



              a  赵天奕,葛慧敏 . 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成效、问题及立法建议 [J]. 河北金融,2022(12):9-11,35.


                                                                                  ·101·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