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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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二)绿色保险法律规范供给严重不足
首先,由于理念的滞后,当前中国绿色保险法律制度仍然停留在环境污染责
任险的实施推广阶段,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延伸到绿色保险的承保、投资、监管、
消费者教育等制度,且就环境污染责任险这一险种来说,其法律法规也相当匮乏。
2013 年两部委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重
启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2014 年新修订的《环保法》第 52 条:“鼓励企业投
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但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都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
各地方强制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没有法律依据,环保部门落实政策也比较谨慎。
其次,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也是导致绿色保险法律制度难以实行的重要
原因。2012 年中国《民事诉讼法》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的追责。
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各地方环保法庭受案数量非常之少,与环境污染事故多发的
现实极不相称。被公众寄予厚望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际上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事实上,在中国,无论是环境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都面临着适格原告认定、举
证责任分担、因果关系判断、生效判决执行等一系列难题。就环境污染责任险而
言,其承保对象限于“因环境污染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
果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确定赔偿责任,那么环境污染责任险将难以为继。
最后,精算技术落后也严重阻碍了绿色保险制度的实施。同其他险种相比,
中国环境风险分布广、异质性突出、损失结果难以量化且不确定性较大,再加上
环境和气候的历史经验数据相对缺乏,因此绿色保险的风险评估和定价会更加复
杂,需要更多的理论和技术支持。目前银保监会只发布了《化工业风险评估指引》,
其他专门的风险评估准则、损害量化标准等配套指标体系仍付之阙如,导致绿色
保险推广应用的技术支持不足。
(三)绿色保险实施主体相互博弈失灵
科斯和威廉姆森都认为:“制度影响了不同组织形式的成本和收益,组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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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的最优反应———交易成本最小化”。 由此,绿色保险法律制度运行的
最优状态是正和博弈,即博弈各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能够实现制度的自我实施,
如果博弈各方利益没有增加甚至减损则为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大多是粗放式经营,自身风险管理意识较差,往往对环境
a 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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