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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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事故心存侥幸。另外,中国环境民事诉讼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实践中企业被追究
环境责任大多表现为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按日计罚),而追究企业民事责任则
少之又少,但中国大力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根本不
符合企业损失分担的实际需求。其次,虽然各大保险公司表面上为了迎合政策相
继推出了绿色保险产品,由于目前中国对环境风险缺乏数据积累,风险评估和定
价水平不高,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巨额赔付往往采取收窄承保范围、设置过多除外
责任、提高保险费等措施,导致环境污染责任险实践中难以发挥风险分散的功能。
可见,目前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市场中绿色保险产品供给产生了巨大的错位。
政府在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中也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一些地方甚至直接
指定某家保险公司承保或强制企业投保。虽然表面上企业获得了一份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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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卖出了保单 。但建立在精算不科学、费率不合理基础之上的保单可能
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仅难以覆盖企业未来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更有可
能危及整个“风险共同体”,使保险公司陷入巨额赔付的危机。
三、完善中国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从整体上看,绿色保险法律制度不单指某个具体规则,而是多重相互作用的
要素构成的整体性制度。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各个实施主体不是被动的、机械的,
而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选择性行为。针对中国绿色保险法律制度“叫好不叫座”的
原因,必须摒弃狭隘化、具象化的思维,将其视为一个复杂的博弈的制度系统,
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绿色保险法律制度基本理念的更新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必须进行自我更新,才能使制度的内在价值融
入主体的选择性行为当中。中国的绿色保险法律制度内涵过于狭窄,主要表现为
仅仅将绿色保险简单地视为环境污染责任险,这种狭隘的思维极大限缩了绿色保
险的外延。解决这一问题,一则要摆脱行政干预的束缚,强化市场决定资源配置
的理念;二则必须适应新时代发展理念的趋势,吸收先进的创新和共享理念,借
此拓展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应借助“创新”理念延伸自身的触角和价值。大数据、云
a 吕薇等:《绿色发展:体制机制与政策》,中国发展出版社 201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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