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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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定同样纳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并颁布《环境污
染责任险实施条例》,以解决环境污染责任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其次,应健全
环境风险标准体系。按照所属行业、生产流程划分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并对市
场产品进行环境风险认证,为保险公司分析数据、实行差异化费率提供基础技术
支持。最后,应将“绿色指标”纳入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规范当中。例如,监管机
构应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承保高污染高能耗工程、保险公司不得将保险资金投
入对环境不利的产业等。
通过自主协商生成的软法规范更符合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更能激励社会主
体主动实施绿色保险法律制度。软法机制同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内在一致性,它要
求企业经营不能只追求股东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应平衡所有利益相关者(社区、
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的利益。目前环境责任已成为保险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
成部分。2012 年 6 月联合国公布的“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保险公司践行
环境责任提供了总体框架。首先,应拟定可持续发展的公司价值观,将环境保护
议题纳入股东会与董事会日常的经营决策当中。其次,从环境保护的理念出发设
计承保相关保单,如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气候保险、应对环境责任风险的环境责
任险等。最后,应将环境保护融入保险标的的维修、重置和其他理赔服务之中,
像妥善处理汽车回收中产生的汞、汽油、金属等残留物质以减少对生态的破坏。
(三)对绿色保险实施主体建立持续的激励机制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是多方参与的,其主体之间的利益动机也各不相同,因此
建立持续的激励机制对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建立反向激励机制,使环境风险显性化、内部化,激励市场主体自发地
产生绿色保险需求。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企
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必须由其自身承担,也即“污染者付费”原则。
当前中国环境风险产生的成本大多是隐性成本,并没有内化到企业自身的生产成
本当中,导致企业对绿色保险的投保积极性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采
取以下措施:首先,绿色保险直接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挂钩。环保部应当制作
环境风险强制参保名录,将名录内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必须投保绿色保险作为行政
a
审批的前置条件 。其次,将投保绿色保险纳入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当中。
a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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