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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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这样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监督人”全程参与到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过程中。最后,
             分散未来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是企业购买绿色保险产品的内在动力。法理上讲,
             司法责任以清晰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为前提,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损害赔
             偿结果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因此司法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通过保险分

             散。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大,行政罚款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任意性,保险公
             司通常将行政责任作为不可保风险,因此必须建立以司法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为
             辅的环境责任体系。
                 二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迎合市场主体绿色保险的实际需求。首先,从保险

             公司角度来看,当前中国各大保险公司表面上为迎合政策相继推出绿色保险产品,
             但囿于数据缺乏、精算技术落后等因素,往往采取收窄承保范围、设置过多除外
             责任、提高保险费等措施,实际上是持观望态度。而且目前中国保险公司业务主
             要是投资型保险,发展绿色保险的动力不足。笔者认为,莫不如仿效域外发达国

             家成立专门的绿色保险公司专营此类业务,这样既能解决保险公司发展绿色保险
             动力不足问题,又可以提升绿色保险经营的专业化程度。其次,应当设计科学合
             理的绿色保险产品。绿色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应
             当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大量积累数据、提升精算水平、降低保费,使

             环境风险的价格准确反映到保费当中。再次,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持续观测,
             实行差异化费率,使风险定价尽量科学,防止价格偏离价值造成的“逆选择”。
             最后,通常每个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差异较大,企业投保绿色保险产品也需要个
             性化定制,但中国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与专业的保险公司相比具有

             明显的信息劣势,因此需要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环境风
             险管理服务,尽量消减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益损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科学的反向激励机制必须建立在绿色保险精算技术成
             熟、产品价格合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可控三大基础之上,如果以上条件不具备,

             行政管控和司法责任的追究则是变相加重企业和保险机构的负担,等于是政府将
             自身的环境治理责任转嫁到社会主体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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