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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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国地方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第二,地方政府债券具有财政功能,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手段,
能够为地方政府筹集项目资金,提高各级政府办事效率,弥补财政赤字,缓解财
政压力,增强对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执行力。
第三,地方政府债券也归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国家通过对其的买入和
卖出调节金融市场中的货币流通量,且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有利于促进资源的
优化配置,进行收入再分配,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向前。
第二节 地方债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与评析
一、地方政府举债权比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拥有合法的举
债权,但这种举债权通常又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在不同国家,地方政府举债权
受到的限制方式和内容不尽相同。在地方政府内部,不同级次地方政府的举债权
有时也受到不同的限制。而对于转轨国家来说,除俄罗斯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
转轨国家的地方政府被禁止举债。
(一)对举债权的限制方式
Ter-Minassian and Craig(1997 年)通过对比,将地方政府举债权的限制方
式分为市场型、合作型、制度型以及行政型四种类型。其中,市场型是指地方政
府举债不受上级政府的任何制约,而只是受制于金融市场的规则。合作型是指通
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达到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目的。制度型是
建立在各种规章制度上的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一种控制方法,如制定地方政府
偿债比率的上限规定,或者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种类和目的规定某些限制等。行政
型是指中央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直接控制,像,中央政府
规定地方政府每年的借款额,或者要求地方政府的举债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授权
或审批等。
根据 Ter-Minassian and Craig(1997 年)的研究,首先,美国等 20 个工业国
都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内债,除日本外,其他国家都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外债。对地
方政府举借内债的限制方式中,行政型最多(有7个国家),市场型和制度型各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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