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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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对举借外债的限制方式中,行政型也最多(有 6 个)。其次,13 个发展中国家(除
             泰国外)均授予地方政府举借内债的权力。对举借内债的限制则大多采取合作型
             和行政型(各有 6 个国家);对举借外债的限制主要是采取行政型(有 9 个)。

             最后,在 20 个转轨国家中,只有 5 个国家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其中 4 个国家采
             取行政手段控制地方政府举债。
                 (二)对举债权的限制手段

                 第一,年度举债计划。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每年制定地方政府举
             债计划,地方政府将根据此计划进行举债。
                 第二,举债程序限制。即举债前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特许或审批程序、

             登记程序、投票表决程序、授权程序等。有的实行中央政府审批(如韩国、土耳
             其、玻利维亚、巴西、委内瑞拉等),有的实行政府部门审批(如爱尔兰、希腊
             卢森堡和西班牙等),有的实行地方权力机关审批(如加拿大、瑞士、印尼、墨

             西哥、美国等)。在匈牙利,短期借款由当地市长批准实施,而为基础设施、投
             资项目而筹集的长期借款需要地方议会批准。在美国,一般责任债券发行前必须
             经过投票表决程序,而州和地方政府的授权和机构在发行债券前必须由政府授权。

                 第三,举债形式限制。日本、韩国、俄罗斯、墨西哥等国不允许地方政府举
             借外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长期贷款往
             往是被允许的主要借款形式,而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的举债形式则通常以发行债
                              a
             券和银行贷款为主 。
                 第四,举债范围限制。大多数国家将地方政府举债的范围限制在为地方资本
             性支出筹资,而禁止用于弥补地方经常性赤字。加拿大、美国、德国和瑞士等国

             还允许地方政府借债用于消除财政年度内的财政收支流的季节性波动。
                 第五,举债规模与期限限制。举债规模的限制主要采取由上级政府确定每年
                                                                    b
             的举债总规模,或制定固定的上限,即所谓的“金边规则” 。“金边规则”通
             常以债务收支和债务余额的相对指标来确定。阿根廷、巴西、意大利等国通过债
             务承受能力上限来限制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其偿债承受能力具体化为“偿债支出
             / 地方政府收入”和“偿债支出 / 地方当前储蓄”两项指标。在许多国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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