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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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国地方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政府的举债期限都被限制在债务投资项目的受益期之内。
                  第六,其他限制。例如,在巴西、加拿大、德国、荷兰、美国、澳大利亚、
              英国、瑞典,相关法律规定地方议会必须通过平衡的地方预算。例如,哥伦比亚

              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债务指标的具体情况。又如在对债权人的限制方
              面,俄罗斯的地方自有银行不得为地方政府提供借款,日本地方公债发行前要确
              定债权人。另外,南非、墨西哥等国都制定了中央政府不对地方借款提供担保的
              “无救助”条款。


                  二、地方政府债务担保权及管理比较

                  第一,地方政府对自身债务的担保。大部分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是以自身信

              用作担保的无限责任债务,但美国州与地方政府发行的收入债券是一种有限责任
              债券。
                  第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担保。它往往会通过国家对地方政府曾经

              实施的无偿救助行为得到强化。这种担保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成为巴西、墨西哥等
              国面临的主要债务问题。这些国家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建立一种可信的承诺来消除
              这种担保的不良影响。

                  第三,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债务的担保。只有极少数国家要求在下级地方政
              府举债时必须由上级政府提供担保。
                  第四,地方政府对非政府债务的担保。大多数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限定。实
              践中,地方政府往往对中小企业、房主、学生、出口商、国有企业、银行、公营

              事业等作为债务人在市场活动中签订的债务合约提供担保。
                  值得介绍的是,美国许多州都制定了融资担保法规,对政府担保的使用进行
                           a
              了明确的规定 。政府通常可以对废物处理设施、地下储备设施、地下石油开采
              等提供担保,但法规往往对作为担保方的政府设立了检测条件(通常是可供选择
              的多项测验),只有每年都通过检测的地方政府才能实施担保行为。同时还建立
              了严格的担保资格和用于履行担保义务的政府基金的定期登记(通过制定担保证

              明书等形式,载明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范围等)和审查制度。
                  除捷克共和国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缺乏对地方政府担保的成本测

              a  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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