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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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算制度,也未将其纳入预算管理。因此,“在地方政府借债受到禁止或控制的国家,
             地方政府更愿意提供担保。这些担保越来越成为政府或有负债的一个主要来源”。

                 三、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债务管理比较


                 在联邦制国家,邦或州政府及其权力机关拥有较大的债务管理自,可以自行
             决定对本州范围内政府债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债务立法权、举债计划制定权、
             举债限额制定权、举债批准权、债务信息披露和会计原则等债务日常管理办法的
             制定权,并承担本级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和对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和援助责任。在

             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往往集中了对地方各级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权限,包括审
             批权、监督权等。委内瑞拉的市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未获得联邦当局授权的情况下
             不得贷款。在金融系统薄弱的国家,地方政府往往不能直接进入信贷市场。为了
             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中央政府或是直接,或是通过金融中介向它们提供长期

             贷款,并成为地方贷款的主要来源。这种情况下,对地方政府借款的批准和管理
             权力都集中于中央政府身上。

                 四、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管理比较


                 通常地方政府要对自身的债务负责,但当地方政府最终无法偿还自身债务,
             面临偿债危机时,目前各国存在以下三种主要的处置方式。
                 第一,建立一套地方政府因债务严重违约而申请破产和清算的程序,法院有
             权宣告地方政府破产,这是对地方政府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司法保护。

             美国、法国等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第二,明确宣布放弃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救助制度,如南非和墨西哥等国
             家。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缺乏必要的危机处理机制,此承诺的可信度仍有待检验。
                 第三,上级政府承担救助的法律责任,但这些责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都通过

             法律得到明确界定。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如匈牙利、阿根廷、哥
             伦比亚和南非等)采纳了这种方式。

                 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比较


                 在大多数国家,财政和预算部门是最主要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职能部门。某
             些国家的财政部门需要与其他的职能部门,如金融管理部门、国内事务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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