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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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可以成为法律。这一方面可以是因为国家的认可,另一方面也可以是在国家(非
             判例法国家)未认可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加以适用,此习惯便是直接来
             自社会的法律。另外,国际组织也创制了许多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联合国、欧盟
             等即如此。

                 就这一特点而言,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
             出自国家,而其他的社会现象与国家的联系远不及法这样密切。如道德完全出自
             社会,政党的政策出自政党,宗教一般出自社会,它们都并非出自国家。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是国家强制,区别于一般社会强制,如政党的强制、法人的强制、
             家长的强制等。国家强制是公权力运作的方式之一。人类社会要维持公正的秩序,
             必须有公权力对违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否则法规范就成为劝告,失去了应有的
             作用。事实上,对大多数人或事而言,国家强制力并不实际出现,而主要作为一

             种心理的威慑力存在;只有对实际违反规范的人来说,强制力才可能真正出现。
             应当注意的是,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不等于说国家强制力是实现法的唯一
             要素。实现法的要素是多元的,如道德、利益关系、社会压力等。
                 (四)法是具有更广泛和更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与对个别人和个别事务所下的命令不同,具有普遍性;法也与其他规范不
             同,具有更广泛和普遍的约束力。个别的命令只对其指向的特定人或事生效,而
             法则对其所指向的某类行为产生普遍约束力,这是法的规范性特征所决定的。同
             时,其他规范所约束的对象范围相对于法而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政党政策

             一般只对其党员和组织有约束力;宗教规则主要只对信教者有约束力;不同的人
             有不同的道德,各种不同的道德约束的对象也是有明显局限性的。因此,从这个
             意义上讲,法具有更广泛和普遍的约束力。当然,法的这种广泛和普遍的约束力,
             也是相对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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