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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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二节 法律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是习惯。法
产生的主要原因多种多样,但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
这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另一原因是阶级原因,也称阶级根源,主要指阶级和
阶级斗争导致法的产生。法的产生,除经济、阶级根源外,还受其他人文、地理
等因素的影响。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主要包括: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为
规范调整,再从规范调整发展为法律调整;法律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
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法的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的调整;法律、道德和宗
教规范从混为一体到逐步分离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系统。
一、法的起源
(一)各种学说
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
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神创说
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
法。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
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
似的认识。
2. 暴力说
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中国的法家代表人
物韩非子就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
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 契约说(古典自然法学者)
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或更好地
生活,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
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17、18 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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