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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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不行的。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需要有表现为凌驾于社会
             之上的力量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一种特殊公共权力来确定和维护社会成员
             的权利和义务,于是法就应运而生了。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
             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
                                                                            a
             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
                 2. 标志·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与法律诉讼和司法
             的出现是法产生的三个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国家的产生彻底改变了社会规范的特征。在原始社会,社会规范即习惯是人
             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凭借氏族成员内心的信念、自幼养成的行

             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其作用的范围限于本氏族,而现在社
             会规范中的法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
             行并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的适用范围则依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原始社会的习惯是从维护氏族生存的共同需要中形成的、世代沿袭并变成人
             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
                 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这种分离,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
             其次,在利益(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分配上出现了不平等,即出现了特权;

             再次,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别,有的人(贵族和富人)仅享受
             权利,而大多数人仅承担义务。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分配、婚姻的纠纷或争执,一般情况下

             由氏族成员即当事人自行解决,氏族之间的争端和冲突如边界争执、人身伤害、
             财产抢夺,则往往通过战争来解决。

             a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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