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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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在法产生之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严重冲突而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
              决,由此出现了司法活动和不断专门化的司法机关。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
              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复仇,使得人
              们之间发生的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从而避免或极大地减少了给人类造

              成巨大灾难的恶性循环的暴力复仇现象,社会的发展建立在理性基础上。
                  3. 区别·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点:
                  ①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②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
                  ③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但两者又有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

              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②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
              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③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

              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④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
              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三)产生规律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这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方面:
                  ①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
              发展过程。

                  ②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③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
              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

              整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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