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建筑工程管理与安全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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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并认真做好修改,遵守相关规定,不进行“阴阳合同”的订立。根据《招投标法》的
                相关规定,中标人和投标人不依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招标的有关文件对合同进行订

                立,应当给予严重处罚。为保证企业形象,应当自发抵制阴阳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
                与相关人员做好工作衔接,开展工程项目进度、质量以及造价的监控,将监控结果与
                合同要求进行横向对比,避免合同履行出现偏差,影响最终效果。对于建筑项目施工

                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有计划地推动问题解决。例如,
                在索赔过程中,为保证索赔效果,降低矛盾和纠纷处理成本,合同管理人员需要认真
                分析合同索赔的可能性,科学地利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准备索赔材料及有效签证,
                增强索赔说服力,在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维护良好合作关系,避免矛盾和
                纠纷扩大。

                     为消除合同管理漏洞,应对潜在风险,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团队在合同管理过程中,
                需要优化配置管理资源,借助项目合同管理形成良好的施工秩序,构建和谐的工作氛
                围。通过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现状,总结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帮助建筑企业增强合同管
                理能力,促进项目管理体系的转型升级。
                    (四)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法法律风险阐述
                     (1)合同订立之前,市场资信评级审查不严格

                     在合同订立之前,由于市场资信评级审查不严格,容易引起一定的法律纠纷,产
                生一定的安全隐患。订立合同之前,签订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施工双方没有做好相应
                的资料准备,对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具有施工资格、资信评级情况、合同履行能力、双

                方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等基础问题审查不严格,对建筑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的合法性、
                真实性、有效性没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对合同双方以及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的不明
                确,使得合同管理主体人员的信息掌握情况不对称,给合同管理中的合同订立带来不
                同程度的风险,使得合同在订立之初就埋下一定的合同管理安全隐患。
                     (2)合同订立之时,仅仅口头约定,缺少书面合同订立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延伸,国家越来越倡导采用以书面合同订立的
                方式来明确合同管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前中国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同时也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订立,但是在当前建筑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订立之时,往往仍然有大部分人员采用口头约定的合同方式,而没有书面的
                合同签订。此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口头约定双方没有明确的权利
                和义务,从而使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口头约定的合同订立不
                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在法律界面上得不到相关的有效支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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