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农业经济的组织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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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农业经济的组织和发展
的地方甚至将农工商总公司财务与乡镇财政合二为一。尤其在乡镇企业管理方面,
许多本来应由乡镇政府承担的经济管理职能,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标准计量
等,则被农工商总公司越俎代庖,农工商总公司实际上成了乡镇管理经济的一套
机构。农民对社区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除了能享受到社区兴办的一些社会公益
事业外,其余则很少。
(2)产权模糊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资产归社区农民集体所用,这一点在
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是明确的,但法律对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
农民获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集体经济多年积累的共同财产,理论上也归村民
集体所有,但没有明确的个人份额,社区农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是模糊的、虚置
的。在这种产权制度下,由于缺乏对集体经济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因而内
部存在很大的效率损失,成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致命伤。
(3)运作不规范,组织运行成本较高
乡镇社区经济组织在决策体制虽设立了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以及董事
会,但这些机构基本上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许多重大问题都是由乡
镇党委、乡镇政府和农工商总公司等所谓三套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决策。在社区经
济组织负责人的产生上,尽管章程明确应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任,但实际上许多地方仍然将其视为党政干部由上级党委任命。农民是社区合
作经济组织的主人,在很多情况下,既不能真正选举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班子,
并对它实行监督,又不能行使“退出”机制。由于社区的封闭性和排他性较强,
退出社区要受到户籍制度管理、城市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制约,农户
离开社区的成本太大。
(4)服务和协调能力不强
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本来应履行“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
发”等基本职能,向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向发展。从实际情况看,相当多
的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停留在机构的“挂牌子”上,在发挥其经济功能中更多的
是利用了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合作社三位一体、人员交叉任
职的组织体系。相当多的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只是履行土地承包的管理协调功能,
农户最需要的产前产后服务很多都是由包括私营企业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
民间服务机构承担的,更谈不上“资产积累与资源开发”。在为数不多的为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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