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农业经济的组织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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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农业经济的组织和发展


             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照顾;金融部门要允许承贷承还和税前
             还贷,对农组实体起步阶段需用的贷款,在确有经济效益和偿还保证的前提下,
             银行要适当降低自有资金比例,利率从优;组织和劳动人事部门要为农组实体的
             人才?配置提供条件,并给予联合组织招聘人员和雇佣劳务的自主权;司法部门

             要在法律上确定各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机构的合法地位,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体系的构建

                 (一)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体系的必要性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体系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构架和管理制度,主要包

             括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设置、系统的组织管理模式和相应的管理方式等。从中国农
             村信用社诞生至今,一直没有建立独立系统的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组织体系。在
             1980 年以前,各地的农村信用社都是以乡镇为单位,相互独立,彼此之间没有

             联合和协作关系。1980—1996 年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领导,农业银行承
             担了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各地
             陆续组建了县(市)联社,承担各乡镇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实际上,农业银
             行自身就是独立的金融机构,有其经济利益,其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必然要
             服从于利益目标,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农村信用社的利益不可能得到保护,因此

             它不是真正的行业管理。对于县(市)联社来说,它也是由农业银行来领导和管
             理的,在它之上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只是农业银行与基层信用社之间的一个“代
             理人”而已。因此,农业银行和县(市)联社均不能看作是农村信用社的独立的

             行业管理组织。1996 年信用社脱钩后,由人民银行承担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
             职能。
                 信用合作的优势在于合作金融组织既相互独立自主经营,又自下而上持股,
             通过多层次合作,形成整体优势。纵观国际信用社的组织体系,其基本任务是维
             护信用社公益法人和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承担信用社自律性的管理职能,加强信

             用社与有关机构的业务合作,协调信用社与人代会、监管当局及政府部门的关系,
             促进信用社发展的法案和政策的通过,申请加入国际合作联盟,开展同国外信用
             合作协会交往与合作,并为信用社提供培训、咨询、宣传公关等方面服务。由于

             没有全国性的信用社的组织体系,使中国的信用社与国际交往处于隔绝状态,这
             不仅不利于中国信用社在对外开放交往中发展,也不利于为培训信用社干部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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