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工程招投标管理与实践探究
P. 103
第四章 新时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
招标代理机构的过程中要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而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是最好方式。
通过绩效评价机制的建立,招标委托人可以清楚地掌握招标代理机构的准确信息,
从而能够对招标工作成功与否进行细致的分析,通过分析,可以对下次招标活动
进行合理规划,依据绩效评价机制可以令双方实现长期合作,从而降低成本,一
旦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违规现象,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为招标代理工作有效发展
奠定基础。
三、建设工程代理人激励机制设计要点
(一)合同内部显性激励机制
根据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委托人为了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约束代理人,避免道
德风险的产生,采取的主要激励措施就是将产出的部分剩余索取权给予代理人。
这种方法经过论证是切实有效的。但是,目前中国较为盛行的是,对代理机构支
付固定的费率,这个费率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百分比来计算的。毫无疑问,
这种费率计算方法,不但不会激励代理机构更好地履行其职能,反而更可能引发
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招标方为避免或减少由这种道德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相应的举措应该是将固定费率的报酬方式改为与代理人行为相关的报酬形式,以
此来激励代理人,使其按能对招标方产生最大化效用的方式行事,从而实现招标
商利益最大化。考虑静态的委托—代理模型,在该模型下,如果委托人无法观测
到代理人的行动,也即二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为了使代理人尽可能地按照
委托人的意愿选择努力的水平及行动,以达到激励相容的目的。那么,就只有根
据所能观测到代理人的活动信息对其进行奖惩。这种既直接又明确的激励机制就
是本部分要讨论的显性激励合同。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标方和招标代理
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合同的形式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招标方应该在合同中体现出相应的激励机制。也就是说,在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
不对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计显性激励合同或者相应的制度安排,以使代理人
的利益与委托人相一致,至少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从而达到最优的设计结果。双
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充分体现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合同中,招标代理的
责任和义务应予明确,他们在整个过程中也应承担部分风险,并且从其相应的承
担中应获得相衬的利益,只有这样,招标代理人才能在行动上自觉约束自己,尽
力地做好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在现有的招标方与招标代理之间的合同中,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