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P. 75
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分析
的承包基本是以转让、出租来实现,而这几种方式中或多或少都有着不同的要求。
转让和互换中必然离不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归属的探讨,其属于物权流转的
过程却并不会引起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割。转包、出租则是借由债权流转将土地承
包权同经营权实现分割。当下农村中众多青壮年不断涌入都市,而中国迫于对农
业的发展需要而出现了大量的劳动力缺口,在此背景下若还是依照以往的土地流
转方式则明显同社会发展不相符合。此时若以三权分置来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则
是非常符合发展形势的。其以抵押的方式将经营权处理,既满足了当前对农村发
展的需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农民这一弱势群体,使得其能真正在城市落
根。此外简单来说即为其主体享有对土地种植后获取相关经济利益的权利。无论
是对于收益权还是使用权来说,该两者间并没有依存关系而相互独立。在最近发
布的民法典中认为三权分置结构应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
经营权。该结构中包含两层架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位于土地经营权之上以及集体
土地所有权位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规则均从其流转的
角度进行设置。因此对土地经营权的根本功能进行确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
促进土地的流转,充分发挥出农村土地资源价值,最终推动农村发展。土地经营
权流转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以出租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可
以把土地经营权进行出租,由承租人对土地进行经营生产,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
产生租赁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可以采
取把土地经营权以资产的形式投资入股到经济组织或企业中去,从而获取农业生
产经营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从而使闲置的土地在
流转中获得经济效益,更好地提高土地经营权人的经济收益。
(二)“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1.“三权分置”政策推演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三权分置”改革在中国农村经济建设、农地法律制
度构建中占据重要地位,党和国家以出台中央一号文件、政策的方式连续聚焦并
不断部署,“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容日臻完善,导向逐渐清晰。2013 年《关于
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颁布,该决定虽未提及“三权分置”的主张,
却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剥离并分别赋权,改革拉开了序幕。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
首次肯认“三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三权采取不同的政策态度,明确提出放活土
地经营权,改革进入政策确认阶段。此后一系列文件持续跟进,2015 年、2016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