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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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分析




              经营权后,不需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权利另赋新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丧失
              外观上的完整性,其部分权能仅是在土地经营权存续期间被限制。基于此,理应
              呈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申言之,“土地承包经营权”
              既是政策术语又是法律概念,已使用 30 余年,被大量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采用,

              关系当下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一旦弃用,势必造成修法成本的高昂
              和公众认知的混乱,影响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
                  最后,文件中“土地承包权”在部分语境下应理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通俗称谓和便宜提法,实质与部分权能受到限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内在一致

              性。政策规定在表述相关概念上势必不如法律条文一般严谨,时常出现混用“土
              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例,第二
              章第四节、第五节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系统规定,其中明确涉
              及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仅有一处。在土地经营权派生并流转之后,大部分情况下剩

              余权利依然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出于落实“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计,
              亦可视为对既往文件混淆使用二者概念的纠正。因此在分析“三权分置”权利结
              构时,断不可以偏概全,应在综合对比、考量政策文件的语境之下,探究其真意。
              综上,“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充分考量了

              现行政策与立法表达,符合立法的体系规范性和逻辑自洽性,系政策话语恰如其
              分的法律表达。

                  三、“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抵押困境


                  (一)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明
                  “三权分置”政策出台后,农村土地的权利构造发生改变,土地经营权从原
              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关于承包权的权属当然并无争议,而新划分出
              的土地经营权在法律或政策文件中无明文规定,因此其权属性质则成为众学者研

              究争议的对象,部分学者认为土地经营权属物权,部分学者认为其属债权,还有
              一部分学者坚持物权债权说。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
                  毋庸置疑,确权是三权分置的前提,没有确权就不可能分置,其源头就是土

              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确权。政府所做的工作一是开创和培训,二是认真部署确
              权,三是加强项目扶持。据统计,2022 年度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共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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