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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分离模式基础上进行。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与附着农作物一起抵押时,土地使
用权的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该规定基于之前中国禁止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
抵押的规则,但是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在中国,农作物不是土地的成分,能
够脱离土地成为独立动产,因此与抵押时适用房地一体主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
地上建筑物有着本质区别。当农作物与土地分离时,成为单独的财产,其抵押是
独立物的抵押而不再是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地上农作物,但
应允许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作出除外规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出现抵押
权实现的情形时,根据《物权法》第 197 条的规定,附着农作物应被纳入抵押财
产之列。国家可出台诸如登记管理办法之类的政策文件,统一权属证明形式为流
转经营权证书,获得此证后才可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至于需因地制宜的细节,
可赋予地方自由裁量权,制定地方性政策,对土地经营权登记的机构、管辖、程
序等系列事项进行具体规定。
(五)引入强制管理制度,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机制
在创新实现土地经营权抵押途径方面,可考虑引入强制管理模式。强制管理,
是指行政部门通过指定委托管理人管理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生
孳息优先清偿债权的制度,是偿还债务的有效手段。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等传
统抵押权实现方式,以土地的交换价值作为偿还债务的对价,风险较高,极易导
致土地经营权灭失。而强制管理着眼于土地的使用价值,以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
来优先偿还债务。抵押物的权属依旧是抵押人,待债务清偿完毕后,土地经营权
可自动恢复至圆满状态,所以该种模式只会使抵押人短暂性地丧失抵押物收益权,
而不会丧失土地经营权。且此措施很好地平衡了土地经营权抵押中各方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使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得以实现,获得诸多学者的认同,可考虑将强制
管理这一创新性的实现方式予以具体规定。
(六)重视土地流转制度的整体构建与抵押风险的多元控制
第一,增设农村产权交易所,加快对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可以参考国有资
产产权交易所的模式,增加各级农地产权交易所的数量,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建
设四级农地产权交易所,以促进全方位的交易信息传递、整合和快捷的流转、交
易。大数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开展,应集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于一身:
完善土地登记信息系统,提高信息流通的透明度,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第二,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价值评估体系。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商品因具有价值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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