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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年“中央一号文件”、2015 年 11 月《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6 年
             10 月《三权分置意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权能以一般性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
             以宏观视角阐述改革的基本内容、发展方向、经营权的流转、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等问题。上述文件的出台标志中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制度框架逐步建立,进

             入继续巩固阶段。2017 年、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将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具
             体化,期间于 2017 年 10 月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第 6 条首
             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认,土地经营权系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而出。2018 年 8
             月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和 2018 年 12 月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

             经营权亦做出相关规定,新法的核心内容即是将“三权分置”法定化。由此意味
             着从“两权分离”第一,到“三权分置”,不再囿于政策表述和试点经验,而上
             升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改革随着立法工作的展开,进入全面落实阶段。由此可见,
             “三权分置”改革已由单纯的政策理论构想和制度规划愿景,成功蜕变为中国农

             地权利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与助力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既定政策,中国的农地制度
             开启了新一轮变革。
                 2.“三权分置”权利结构
                 关于“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学界尚未达成共识第二,虽然在政策文件中

             表述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但是综合考虑在国家政
             策术语与法律规则表达的转换过程中,立法的体系规范性和逻辑自洽性,“三权
             分置”在法律上应表达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首先,关于“三权”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分别由土地所有

             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而出。用益物权的衍生逻辑在于限制所有权,而非分离
             所有权权能。故在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后仍不失其完全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
             为其派生权利,仅在农业生产范围内对所有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同理,土地承包
             经营权作为浑然一体的权利,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是在其上设定的权利负担,而

             不是权能分离的产物。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应沿用保留。根据大陆法系权利分离理
             论,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呈现出“母子关系”,母权利外观上的完整性不受子权利
             设立和分离的影响。所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母权利,即使权能被

             分离也不会发生外观的改变。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土地所有权并没有被表
             示“土地所有权剩余权”的新术语替代,这一概念继续保留。同理,派生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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