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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划分 591 个登记单元,但这个确权只是承包权确权而非经营权确权,因为经营权
             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当然也就不可能进行确权,还处于试点阶段。关于土地经营
             权抵押并无专门法律规定,自然也就没有相关确权登记的规范标准,目前仅有极
             少数试点地区有专门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机关,大多数地区都未将土地经营权

             抵押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经营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也会因此受到阻碍。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践过程存在的问题
                 第一,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人的主观意愿不强。农业生产
             存在高风险,且农业生产所带来的收益远不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带来的收益,

             据相关资料显示,2016 年,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所占的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已达
             到 91.4%,第一产业所占比重还不到 9%,且第一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比
             重逐年下降,因此,大多数金融机构更愿意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提供贷款,而
             不愿承担高风险为土地经营权人提供借款。此外,由于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存在

             缺陷,一旦涉及土地经营权的重大利益受损时,提供贷款的抵押权人无法及时获
             得国家救济,更是大大减弱了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积极性。
                 第二,抵押权的实现存在困难。据前文可知,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若
             双方协议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折价而取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则承包土地无法得

             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违背了三权分置政策的初衷。其次,作为抵押标的物的土地
             经营权与其他普通标的物不同,抵押权人无论以哪一种处置方式处置抵押物,都
             不得改变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用途,不得将其用于工业建设或城市化进程建
             设,土地用途受到限制,有其他目的的受让人自然不愿接受该土地。再者,其抵

             押权得到实现的前提是由于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无法从中得到收
             益甚至因此利益受损,拥有抵押权的金融机构自然不愿意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拍卖
             或变卖;或者即使抵押权人同意将其进行拍卖或变卖,由于土地收成不好甚至发
             生亏损,应该不容易找到心甘情愿接收该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人。再者,由于前文

             所说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未正式建立,双
             方信息不对称。即使有意愿受让土地经营权的主体也很难通过有效渠道得知相关
             消息。
                 第三,土地经营权抵押权设立过程中政府意志太强,缺乏市场自发性。《暂

             行办法》实施后,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一直是政府在中间作为“中介”,具有
             较强的国家意志而缺乏市场自主性,不利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自身的成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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