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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益物权上编用了专门的一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
             性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同时也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具体而言,农村承包经
             营权是一种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他物权,是以对承包地的占有、管
             理、使用及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因此是一种用益物权。

                 2. 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志,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人
             身混合性权利。物权和债权都属于财产权,特点是非人身专属性,权利可转让、
             可抛弃、可继承。同时根据物权的设立目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由此可见,用益物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因此其具有物权的一般
             属性,即占有、使用、收益、排他的权利,同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即可转让、
             可抛弃、可继承。
                 3. 财产权利具可继承性

                 根据《继承法》第 3 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
             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只要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就应

             该可以作为继承法上的遗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向对象为土地财产,属于上文中
             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毫无疑问应该可以将其纳入遗产的范畴,允许其继承人
             继承。通过以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分析可知,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一种用益物权,同时用益物权又是一种财产权利,而财产权利则具有可继承性。

             因此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就可能作为遗产和继承权的客
             体,允许其继承人继承。然则仅从这点上来论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仍欠缺说理之依据。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正确界定,只是研究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基础准备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还需

             作进一步合理的论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分析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给予准确的界定,只能说明其成为
             继承客体的可能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应成为继承权的客体,主要

             有以下理由:
                 第一,从法理上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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