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食品检测技术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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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品检测及食品质量控制
些价值较低的工业化生产食品,如面包、饼干等可以追踪到批次,而一些特殊的、
价值较高的产品,如茶叶、白酒等高档产品可以追踪到单品,实现“一物一码”。
二、食品安全溯源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食品安全溯源监管虽然在中国已经构建起基本的制度体系,但在其具体的实
施运行过程所暴露出的问题却不得不令人进一步深思与检讨,对于食品安全溯源
监管,首先需要明晰食品安全溯源监管实践所凸显出来的问题,只有厘清与明确
现存的这些问题,才能够“对症下药”,进而形成一个全面与体系的解困之方。
(一)食品安全溯源监管的法律规范供给不足
食品安全监管溯源制度的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分析:第一个
层面可以从食品安全监管溯源对象来分析;第二个层面是现有的食品安全溯源监
管法律规范本身。对于第一个层面,从目前搜集到的资料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溯
源监管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24 条、《食品安全法》第 42 条、《种子法》
第 36 条以及上文所阐述的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等。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范性文件,我们可以得出食品安全溯源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然
而随之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转基因食品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已不再是一个可以
忽视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到处可见的转基因食用油等食品迫使我们进一步追问对
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者是否也应当纳入食品安全溯源监管制度体系中就显得尤其
必要,然而检索相关法律规范,法律对此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对于第二个层面是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安全溯源监管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这里
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本身立法不明确。法律法规仅仅规定
了溯源追溯,但是怎么启动追溯、哪些主体有权力进行追溯、追溯的内容包括什
么、追溯需要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如何来进行追溯等这些涉及追溯监管核心的内
容,法律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二是,溯源监管的立法规范供给不足。例如,在
《种子法》第 36 条中明确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由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林场发〔2016〕71 号)以及农业农村部 2019 年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都没有进一步地明确如何针对生产经营档案进行溯源监
管,同时对于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差异性溯源监管与具体要求也没有相关的法
律规定予以明晰与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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