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食品检测技术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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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技术与安全管理
                    Food Testing Technology and Safety Management


                (二)食品安全溯源监管主体不明确
                食品安全溯源监管的核心之一是监管主体的明确性,这不仅仅关乎谁来监管
            的问题,同时还会后续涉及并影响到如何来监管的问题。通过梳理上述的这些法

            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发现,关于食品安全溯源监管主体并非明朗。例
            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42 条的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会
            同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追溯协作机制,根据 2018 年第 13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

            职责包括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7
            月 30 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
            等 6 个部门有相关的职责分工和协作,聚焦到食品安全溯源监管主体本身,那是

            否意味着这些部门都有食品安全溯源监管权呢?对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予以明
            确,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在监管过程中极易导致的一个问题便是“有利群至,
            无利皆走”的尴尬境地,这既不利于食品安全溯源监管的良性运转,又将会陷入
            后续监管责任界限不清的泥淖之中。

                (三)食品安全溯源监管的内容不清晰
                监管内容的明晰与准确是任何监管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这对于食品安全溯
            源监管而言更是重中之重。根据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食品安全溯源监管所涉及
            的内容,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鲜农产品、食品、酒类、保健食品

            等;在具体的内容涵盖面上,以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为例,涉及田间生产、加工包
            装、流通销售等方面,如在流通销售方面,档案内容需要包括经办人、种子销售
            对象姓名及地址、品种名称、包装规格等,上述都是溯源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材料
            与凭证,然而还尚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即确定食品安全溯源监管内容的标准是什

            么,目前还尚未可知。溯源监管内容的标准关系着溯源监管的追溯内容范围、追
            溯路径明确、追溯程序构建、追溯期限确定以及追溯协调等多个方面,食品安全
            溯源监管内容标准的确定是食品安全溯源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食品安全溯源监管的机关协调机制不完备

                食品安全溯源监管协调实质上需要探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实现协
            调。中国《宪法》第 89 条和第 108 条对政府间权力协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例如,
            纵向层面上涉及央地间政府协调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来确定与承担,在横向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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