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食品检测技术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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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品检测及食品质量控制
面上涉及同一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协调的,由共同的一级人民政府来实现协调
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的组建与配置,体现了
与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建设与国家机构改革实践深化的关联性与协同性,通过梳理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职能配置的发展脉络,可大致总结出其按照从“卫生
行政管理部门→食药监管局→卫生部→食品安全委员会→食药监总局→市场监管
总局”的配置路径。《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行政机关的监管协作与协调的规定覆
盖食品安全评估机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溯源与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等
方面,基本上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搭建起原则性的框架,实现
了基本的有法可依。然而,如果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协调、监管协调的主体是哪一个机构、监管协调的方式有哪一些、监管协调的程
序规则是什么、监管协调的责任与义务如何来承担等问题,法律都没有进行明确
的规定,这样的问题同样适用于食品安全溯源监管上。与此同时,随着区域协作
法治建设的纵深式发展,如何来实现食品安全溯源监管在地区与地区间、地区与
中央间的监管协调法治化与有序化,如何避免实践中监管协调推进依赖地区政府、
部门主要领导人之间的“私交”,如何打破政府间、部门间条块分割,实现食品
安全溯源在产品准入、市场生产与流通等多环节的整体性、全链条式协调监管,
便成为亟待重视的问题。
(五)食品安全溯源监管信息共享不充分
2015 年《食品安全法》第 6 条首次明确规定中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
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共享机制。随着“互联网 +”、区块链技术、网络平台等
新技术、新科技的发展,“信息监管”俨然成为现代政府实现高效、有序、精准
监管的一项“重器”。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食安监管规划”)中明确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
建设和食品安全溯源技术研究。溯源监管共享信息生成与有效监管实现,需要全
面、协调的制度性体系,如信息的共享离不开信息的记录、收集与录入;共享信
息的确定与识别离不开明确共享信息标准;信息共享机制的有序运行,离不开共
享体系机制与程序的明确化以及现代化科学技术及平台建设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然而,中国在信息平台搭建与运行方面存在主体混杂、内容交叉重叠的严重现象,
平台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沟通与交流的机制,信息的录入主体与内容及责任分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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