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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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时受到当时计划经济和“管理论”的影响,环评制度演变成了一种高度集权
的行政审批制。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与“放、管、服”政策的深化,政府越来
越有意识地将权力还给市场,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大部分关系交由市场调节,我
国前后两次《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都体现了这一点:前置审批程序的取消,
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取消以及环评内容的简化等。但是改革并非一蹴而
就,政府在角色转换的过程中还无法正确处理公众参与监督、后续责任落实、企
业自觉程度不高、事中事后监管不足等问题。简政放权的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
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对于权力下放的力度过大,节奏过快;并且某些地方的改革
措施也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例如浙江省温州市对于其制定的负面清单以外的建
设项目允许“先建后评”、广东省惠州市过度简化环评内容,将所有的正面清单
中的建设项目都改为登记表的形式等等。对于应当由市场自身调节的部分政府并
未完全放手,对于应当监管的部分也并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政府应当认识到,
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是“控权”而非“集权”,是“放权”而
非“放任”:整个环评过程应当是在市场的主要作用下,由政府作为监督者对环
评工作的开展进行把关,政府要做的更多的是程序性的引导,实体上的要求应当
交由环评过程中建设单位、社会公众以及环评企业三方进行博弈。
(二)行政权力本位的公法调整无法覆盖市场变化
中国法律制度深受封建历史的影响,形成了“作为权力主体的行政机关居于
核心地位,公民、法人为义务主体”的特征,公法背景下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表现
为“命令—服从”的模式。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国家通过立法对行政权进行监
督和控制使得“政府集权”的法制特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其并未发生
根本性的扭转。加上当时中国受到苏联等国家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
中国的环评制度依旧笼罩在公法“无所不包”的背景之下。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首次于 1979 年的《环境保护法》中确立,受到计划经济和政府集权的影响,
本应当以公众参与、司法审查与行政控权为核心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变为了一项
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权力本位的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2002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
确立,其依旧保留了高度集权的思想,行政权力涵盖了环评过程中的几乎所有的
环节,行政权主导下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变得过分庞杂,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呈现出了“大而无货”的现象。同时,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环评制度在公法
覆盖面广而监管效能不足的局面。因此,除了政府在我国目前的环评制度中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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