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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2. 建设单位将“放权”理解为“放松”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之后,验收部门由环保局变为企业自身,企业自主验
收的目的在于理清责任关系,而并非降低验收标准。而当企业获得环评许可这张
“通行证”之后,验收问题似乎不再是一个严格、严肃的要求,无论是企业自身
对项目进行验收,抑或将其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这些都属于建设单位可操
控的范围。政府作为审批机关,仅仅对前期的审批工作负责而忽视事中和事后的
监管,同时因为条件限制也无法对相关建设单位后续的污染排放情况等进行监测,
导致相关企业在获得环评许可后“我行我素”,不再受环评报告书中相关要求的
制约。政府虽然将验收的环节交由企业自身,但是不代表放弃对环评企业和建设
单位在验收环节的监管,验收虽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必
须由政府把关。
3. 政府部门后期监管不到位
环评审批作为整个环境影响评价中最重要的环节,政府部门往往将最大的精
力置于该阶段,环评制度的落实也因审批力度的强化而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一些突
发性环境问题以及“未评先建”的现象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但是在整个环评制度
落实的过程中,后期监管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政府部门只重视审批环节的把关,
而对于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落实环保措施等后续情况的监管并不到
位,虽然监测条件的限制也是构成该问题的原因之一,但是政府部门主观上的忽
视不仅会导致环评制度难以落实,而且会影响整体的环评制度实施效果。
4. 环评审批权下放导致企业“破格录取”
政府将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环保部门,而某些项目与地方存在着较大的
经济联系,因此就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采用降低建设单位准入门
槛,取消环评过程中的部分环节等方法将企业“破格录取”的现象。环境影响评
价是综合生态与经济发展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经济利益而放松对生态环境
的保护不仅使这一项制度处于虚置状态,更违背了绿色健康发展的理念。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缺陷的成因
(一)政府无法准确定位自身角色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且在英美法系“控权”的理论基础上形成
了以社会公众参与和司法审查制度为核心的行政制度。我国在引进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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