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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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变动为重大变动。除此之外,以清单式列举重大变动的具体标准,参照《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制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名录》。对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标准,《名录》中详细列举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的措施”五项内容改动到何种程度即为“重大变动”。然而列举式的清单无法全

             面、及时涵盖所有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事项,因此也鼓励各省市、各行业根据实
             际情况,自行制定适用于本区域、本行业的“管理名录”以填补空白。
                  2. 明确环评文件重新报批形式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往往只涉及部分变动,若规定重新进行全面环评不但会造
             成建设单位的抵触、消极对待,还会造成资源浪费、加大环保部门审批人员的工
             作量,强行规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事项重新报批也是如此。因此,重新报批环评

             文件的形式、内容也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
             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并结合新《环评法》,首先对有重大变动的项
             目进行重新报批的必要性论证,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三项以上重大变动的,应重

             新报批,并就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两项以下重大
             变动的,则无需重新报批,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只需对该项目需要重评部分
             进行补充评价,并就该部分报批;建设项目变更达不到“重大”标准的,或虽可

             界定为重大变动,但对环境影响为有益趋向、对环境无不良危害的,可在竣工后
             随环境保护验收一并解决。以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有效利用资源,符合实际
             需求,既不会增加审批机关的工作负担,也不会引起建设单位的负面情绪。另外,

             因重大变动一般发生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通常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
             此,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和补充报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除了现行《环评法》
             规定的内容外,给原有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应包含可行性的恢复方案,给

             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文件还应当依法定标准补偿利害关系人,以提
             供明确补偿依据。
                 (三)健全项目环评监管机制

                  监管是保障环评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尽管目前看似监管漏洞都体现在
             执行方面,但是立法完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事的前提,也是建设单位的救济依据,
             因此从立法方面健全项目环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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