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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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战略环境评价项目作为战略环评的试点,但是目前尚无法律进行规制。从建设项
               目的角度来说,具体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规划之前,首先要符合建设用地规划,
               同时也要遵守各类法律、政策,也可以说科学的立法、政策、规划等政府宏观决

               策是建设项目等具体微观活动合法、合理的前提,完善的宏观决策环评制度能够
               很大程度为建设项目等微观活动环评减轻负担,新《环评法》也规定建设项目环
               评不必对已评部分进行重复评价。因此,中国宏观层面的环评体系探索创新势在
               必行。具体来说应当有以下几点:

                   首先,将规划环评扩大为宏观决策环评。在现有新《环评法》第二章的基础
               上将环评对象扩大至立法、政策、计划等各项宏观决策,在具体实施方面可以制
               定《宏观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条例》用以规范详细的评价程序。

                   其次,明确宏观决策环评主体职责。由宏观决策的制定者具体负责宏观决策
               环评工作,无法独立完成环评报告的制定者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环评工程师
               进行,明确各主体在整个环评程序中的具体职责,由未及时有效履行环评义务的
               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再次,确定各类宏观决策的环评内容。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宏

               观决策环评内容、程序、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最后,提供司法保障。除了强化执法以外,以司法保障的形式对宏观决策环
               评进行监督,赋予检察院、法院以环评监督权,对违反宏观决策环评法律的相关

               政府部门进行追责。
                   (二)落实建设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影响而作出调整是常有的现象,而此种变动除了
               需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外,还涉及环评问题。建议新《环评法》中只增加对“重
               大”变动的标准、重新报批的形式等具体问题的详细规定。

                   1. 界定何为重大变动
                   法律应当具有明确的指引性,为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行为提供准确的法律
               依据,使得环保部门“有法可依”,同时也约束其合理行使权力;对建设单位来

               说,为其履行环评义务提供指引,使建设单位“有法必依”。因此在环评法律中
               明确变动事项“重大”的标准。为了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沿用新《环评法》
               中对重大变动的概括式规定,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
               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五项内容,其中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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