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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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 拓宽监管方式
过于重视审批不仅让建设单位忽视环评工作本身,还让审批机关工作重心有
所偏离。《“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明确阐述,环评领域要进行
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统筹“放管服”模式,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
下简政放权,政府职能定位于监管和引导等辅助性角色,而非主导角色。在环评
制度中,行政机关介入成为主导角色,以审批来控制建设单位是否履行环保职责。
审批环评文件只是环保主管行政机关对建设项目环评监管的手段之一,而不应该
成为环评监管的核心,监管重心还是应该在环评工作本身。
首先,全面推进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管理协调机制,以期整
合资源、提高效率,并实现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实践层面可按建设项目不同阶
段、不同制度相互协调管理。环评制度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通常在可行性论证阶
段进行;“三同时”制度初始于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之后施工、运行阶段仍一同
实施;而排污许可管理一般是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产使用后的排放污染物阶
段。这三项制度都是针对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相互衔接有利于促进各制度的实
施,亦有益于建设项目环评的监管。
其次,实施监管记录全过程公开。建设项目档案化管理从建设前的实地考察、
审查审批,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再到后期运行阶段,公开整个过程的监管记
录。建设项目后期运行往往长达几十年甚至有的上百年,无论负责监管部门如何
变迁、具体实施监督人员如何变动,档案化管理可以保证项目处在无缝隙的监管
之下,不会出现因时间、人员变化而无法查找资料、无人承担具体责任的情况。
最后,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管理。转变关注重点并不意味着审查审批不再是环
保部门工作的重心,而是环保部门应该以合理的方式权衡审查审批所占的比重,
明确审查审批的标准,厘清“审”“查”“批”的区别与范围,对通过审查的项
目严格监管,将实时监督、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加强环境影响后评价,行
政领域赋予环保部门对已运行项目的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权。环评文
件既是整个环评工作的核心,也是环保部门就建设项目环评实施监管的重要途径。
环评文件应包含建设项目的选址、周围环境状况、论证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
响、社会经济损益以及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因此,监管重心应该放在环评文件
质量管理上。环评文件是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在对评价项目实地考察、测评分
析、团队研究之后编制的相关系列文件,既包括了建设单位与环评工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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