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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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律保障。目前各地主要涉及的有以下内容:鉴定评估的范围、工作原则、鉴定评
估程序的启动、工作内容及最后文件形成的格式问题。个别地区对于拒绝委托和
重新鉴定有所规定,经过综合比较,各地规定不统一不完善,在未来该制度的发
展趋势下,制定全国性的管理办法、统一工作程序是势在必行。
2. 鉴定评估主体的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合理
(1)鉴定评估主体准入条件不明确
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的《评审细则》,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
评定,选择出来的鉴定机构不仅可以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也可以接
受其他环境损害类案件的委托。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的《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分类规定》),其中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
鉴定七大鉴定事项,《分类规定》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和执业
类别问题规定得更为具体,这更加便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根据需
要选择委托机构。目前中国有资格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机构主要被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生态环境部门直接领导的鉴定机构;第二种是生态环境部门下发的文件
中推荐的两批机构名录中的鉴定评估机构;第三种就是根据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
联合发布的文件中进行登记评审出来的具有社会性质的一些鉴定机构。而根据最
高法《若干规定》的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两类鉴定机构出具的
符合标准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一种是目前登记的具有资质的
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另一种就来源于《推荐名录》。资质条件是鉴定机构出具的
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重点,在裁判文书网所找到的资料中显示,无论是一
审还是上诉的二审案件,大多首先被质疑的就是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
鉴定评估主体的资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鉴定评估机构的资质,二是
鉴定评估人员的资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对鉴定评估制度主体资质应
当提出更高的要求。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质是保障鉴定评估结果有效性的必
要条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鉴定机构的性质问题。
目前,中国存在的三种模式的鉴定机构,有两种都与行政机关有关,在此情
形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容易受到干涉,很难保持其客观中立性。此外,
具有社会性质的鉴定机构则可能因为利益的原因而出现虚假鉴定等情形。然而,
生态环境损害本来就特殊,鉴定所需要的时间、物力、人力相对投入较大。鉴定
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问题,在中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已经陆续出台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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