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P. 157
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在某些地区鉴定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依据其他地区的规定承担的却是行政责任。
这就会造成:在不同的地区,一样的违法行为,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同样的行
为得到不同的处罚结果,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
以上所述,属于司法鉴定范围内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可以适用于生态环境损
害的司法鉴定责任承担问题上。在磋商程序中,鉴定人承担的应当是一般民事责任,
也就是违约责任。鉴定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接受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一方的
委托或者双方共同委托,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或者评估
报告。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人是基于合意而与委托人订立了合同,即在委托
人的要求之下工作,此时,如果鉴定评估主体做出的鉴定报告不合理或者迟延履行,
抑或是形式未按要求,违反合同规定,那么,鉴定评估主体承担的就是违约责任。
然而,一般意义上这样分析是合理的。对于鉴定机构的责任问题,在本书中暂不
作讨论,中国目前的规定中,鉴定机构的责任规定,较为合理,可以适用。
3. 鉴定评估程序运行规范不健全
(1)鉴定评估程序启动权的规定不一致
在普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鉴定程序的启动可能是由普通公民,也可能是法
人或者是一些环境公益组织来委托鉴定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主要存
在着两方委托主体,一方是赔偿权利人,另一方则是赔偿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
赔偿权利人通常是地方政府,或者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
参与磋商、诉讼。显然,双方关系可能会处于一对多的局面,因为赔偿义务人可
能会存在着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在最高法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中,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具有典型意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磋
商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是由山
东省人民政府指定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两家索赔的主体。同时,其也是诉讼过程中
鉴定评估程序提起的主体。更何况在本案中,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被告金诚
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这从侧面反映了鉴定评估程序启动
主体不唯一。据现有公布的管理办法中,主要存在着三种鉴定评估程序启动的方
式。前文已经论述。这三种方式均有各自的优点,但也存在弊端,主要问题存在
于诉讼过程中。程序启动时,一般由赔偿权利人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但
在某些地方性的管理办法中,又规定可以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委
·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