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P. 158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托,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便于提高工作效率,但这样规定又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多了
一道手续,反而不利于程序的顺利进行。在诉讼程序中,直接由赔偿权利人启动
鉴定评估程序,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赔偿权利人作为原告方,应当提出
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即便不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作明确区分,也
完全有理由支撑上述观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中,由赔偿权利
人启动鉴定评估程序是其法定责任,是有其依据的。在磋商中,无论是赔偿义务
人还是赔偿权利人委托鉴定评估机构,都是为了最终解决争议,修复生态环境,
最终达到救济生态环境的目的。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性质问题,
大致有三种观点,但本节只讲其中两种。一种认为是民事协议,双方属于平等主
体;另外一种则认为属于行政协议,赔偿义务人要适当地妥协于公共利益。倘若
采取第一种解释,那么在鉴定评估程序的启动问题上,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从公
平责任来讲,无论是由当事人双方谁申请鉴定评估都是符合条件的。倘若采取第
二种解释,行政协议的存在本身对于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倾斜性,其对另一方提
出了更高的公益要求。该种情况下,一是容易出现为了社会利益而使得私人利益
受损的情况;二是由于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力存在,使得鉴定评估过程、结果容易
存在瑕疵。《改革方案》中未曾详细做出规定,由地方各自出台办法,某些地区
的选择性规定保障了赔偿义务人的权利,也是为案件效率考虑。《若干规定》第
三条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法院作出了规定,享有管辖权的也有基层。这其实就意味
着,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尚未可知,
其不会对鉴定评估程序的启动造成影响,但级别的问题会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
影响。诉讼过程中提供的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与法官个人的专业知识密切相关。
并且案件若进入二审阶段,赔偿义务人必然要提出证据来反驳赔偿权利人的主张,
在目前所查阅到出台的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中,尚未对重新鉴定有规定。
(2)鉴定意见质证之规定不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两项条件: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疑问,
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方面,自由裁量权其实很大,因
为何时有必要,什么条件下是有必要,均未可知。因此,普通民事案件中,鉴定
人出庭质证不是必需的。另外,鉴定人在法院通知以后,仍然拒不出庭作证的,
·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