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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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在普通环
境侵权案件中,并未对鉴定人出庭质证作硬性要求,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关系
的体现。参考目前各地的管理办法发现,在鉴定意见书或者评估报告书出具之后,
鉴定人、评估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说明或者解释,“应当”按照赔
偿权利人的通知参与磋商会议,“应当”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庭质证。然而,对于
鉴定人、评估人如果未出庭、未参与会议的惩罚性后果并未提及。若是参照《民
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惩罚,则只是种“不痛不痒”的惩罚,起不到震慑
的效果。在这种特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案件涉及范围广泛,投入资金
庞大,周期长,如果对鉴定人、评估人出庭质证不作严格规定,则会对案件结果
造成不良影响。
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完善
(一)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为当前社会救济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践行谁污
染谁治理,修复生态环境所提出的新制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可以为该项制
度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法律上的证据。由于中国目前该项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
各项制度均不完善,因而需要不断地改进。制定统一规范是为了提供上位法的支
持,缓解并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区个案不平衡的状况发生。现阶段中国生
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上,用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管理办法分布在各地
区,而非统一规定。环境损害鉴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可以用来参考,但并非完全适
用。因此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体系。立法中应当对鉴定评估遵循
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第一,对于管理制度要统一规范,对于两种不同救济渠道
的机构和人员责任、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分开予以规定;第二,工作程序的问题,
要具体到每一个环节,也是将磋商与诉讼分开予以规定;第三,监管的问题,规
定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以及社会大众都享有监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
程的权利。
(二)建立专业化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1.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不同于普通的环境损害鉴定,但也具备了普通的环境
损害鉴定所具备的一些特点。鉴定人员不仅仅要具备专业的知识,还要具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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