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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的规定,就没有区分磋
             商和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无论是在磋商环节还是诉讼程序中,双方任何一方或
             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都符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启动权力上,

             无论是在磋商还是诉讼程序中,均应当由赔偿权利人提起鉴定。一方面,避免在
             双方协商提起鉴定评估时浪费时间,影响案件效率,另一方面,与建立生态环境
             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相协调,由固定的一方提起,可以避免磋商不成时出现更换鉴
             定机构的问题。另外由赔偿权利人提起鉴定程序,也符合赔偿权利人作为索赔方

             的角色。“政府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私法操作,实体上依据的是民法相关规定”。
             这样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证据要求。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程序启动主体,统一的管理办法更是其必要条件。

                  2. 强化鉴定评估人参与质证的义务
                  第一,强化鉴定评估人参与质证的义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分为两
             个部分:一是磋商,二是诉讼。因此,鉴定评估人参与质证不仅仅是在法庭之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鉴定人要在两种情况下出庭参与质证,当事人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尤其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意见的最终形成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鉴定更为复杂。“仅仅通过一纸书面鉴定意见的呈现无法使得
             法官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影响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各地管理办法中对于

             鉴定人参与磋商会议、出庭质证的规定用了“应当”二字概括。却并没有规定如
             果鉴定评估人拒绝将会承担怎样的惩戒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
             是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未对鉴定人出现拒绝出庭有任何的惩戒措
             施。如果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势必要重新鉴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的时间也会延长,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因此,强制鉴定人参与磋商会议,出庭质

             证十分必要。
                  第二,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民事诉讼法》有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涉及
             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

             知识,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目前,在邀请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上,
             中国相当重视,例如,河南省就依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
             害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 号)和环保部、司法部
             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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