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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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101 号)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充分
               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可以更好地为法官以及各界答

               疑解惑。目前最高法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中就有邀请专家辅助人出
               庭的情况,各地区大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邀请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
               发表意见。



                         第五节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制度的完善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因违反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
               对受污染或(和)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或(和)修复,使其环境功能、价值
               恢复至受损前水平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修复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第一,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清除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有害物质;第二,停止或者减缓

               因污染物或者有害物质产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第三,恢复受到污染的环
               境、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与环境价值。概括来说,生态环境修复包括

               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两个部分。
                   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性质,我国学术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学界目前的
               代表性观点对正确定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

               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
               害救济制度,确立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

               因此,笔者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性质应当具有多元性,在刑事、民事、行政
               方面各有涉及,属于综合性责任。
                   第一,在民事责任属性方面,《民法典》不仅将绿色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原
               则,还明文规定了以补救受到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为直接目的的生态修复责任,

               表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性质。但是,由于《民法典》的私法
               定位,民事责任以填补私益损害为主旨,难以满足保护生态环境公益的需求,而

               且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传统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亦难以在生态环境修复中契合适
               用,因此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也不能仅局限于民事责任范畴。
                   第二,在行政责任属性方面,基于公共信托理论,环境资源为全体公民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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