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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及义务、司法程序和法律信息皆归属于法律资源的范畴。法律资源是各项法律制
             度的根本,也是社会所有制度的关键构成。从最核心的角度来说,权利与义务包
             括利益如何分配等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资源支配。所以,相较其他社会

             资源,法律资源的分配对人们的生存状态及生活前景有着重要影响。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既是一种行为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资源,它的出现和设
             定体现法律高效的资源配置。这是因为:第一,一般的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是扩
             散快,渗透性和危害性极强,因而当发生损害生态环境的事实后,对受损对象即

             生态环境来说,体现出亟须采取修复和遏制污染蔓延等措施的紧迫性,甚至对于
             某些损害,如水污染,应当一经发现水质受到损害,就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的紧急
             态势,而不是讨论究竟赔不赔、赔偿多少数额的问题;第二,在履行生态环境修

             复责任过程中,效率是位于优先位阶的法律价值,沿着这个方向,当法律资源不
             知该向哪方倾斜时,贯彻法律资源的设置应保护不特定大多数人利益的理念,因
             而修复生态环境所代表的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的立场,其分量要远大于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代表的个人利益;第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现“质”,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表示“量”,“质变”虽慢,但开始的方向是正确的,且一旦发生“质

             变”,就符合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设立之初衷,即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完成修复,
             也就满足法律资源的高效配置。
                  明确修复责任主体权利义务边界以维持优良社会秩序。亨廷顿提出“人当然

             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意指秩序价值位阶高于自由。
             秩序和自由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权利和义务也是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从功能
             角度来说,二者互为补充;从结构上来看,二者互为关联。所以,权利和义务既
             是有明确边界独立的法律概念,又并行不悖各自具备特殊的意义。当社会主体对
             维护社会公共目标持赞同态度时,会促使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否定社会公共

             目标重要性大于私人目的时,会阻滞社会向良性秩序发展。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
             向侵权人施加的一种行为责任。设定该责任会清晰地确定权利与义务的边界,也
             就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的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权利以及修复生态环境

             的责任,通过法律文本直观地确立权利和义务边界,同时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内容,
             能够免除一定程度上的环境法律纠纷,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各方主体各司
             其职,既能缓和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因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紧张关系,也能在
             侵权人因客观不能或主观拒绝修复时,国家以“大家长”的姿态响应修复,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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