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152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沦为一些中小企业拖延、规避债务的工具,从而损害债权人
利益。
(二)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不明确
一个重整计划要发生法律效力,得到法院的批准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法院
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称为正常批准,是指经过
债权人会议的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的通过,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
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而批准该重整计划。第二种情况称为强制批准,是指重整计
划得到部分表决组的通过,但没有得到全部表决组的通过,此时法院不顾部分表
决组的反对,依据法律设定的标准重整计划。通过对比外国立法例,分析中国立
法关于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不明确
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其重点是为各表决组中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提供
保护。各国法律均对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以美国破
产法的规定最为详尽。中国立法关于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则规定得十分简陋。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仅规定,法院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
法规定”的,应当裁定批准。但对于“符合本法规定”到底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则不甚明确,有待于进一步的解释。也许立法者认为,各表决组都通过了重整计
划,则意味重整计划对多数债权人有利,法院没有再为少数的反对者提供保护的
必要。但是,多数人的判断有时未必是正确的,同时,不能因多数人的接受而给
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失。特别是在重整计划的通过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
的,或是由于与债务人有特殊利益关系的债权人占据多数的情况下,对持反对意
见的债权人的保护就更为必要。
2. 对法院强制批准制度缺乏明细限制
强制批准制度的引入是重整程序不同于和解程序的最大之点。所谓强制批准
制度是指无论债权人、出资人对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意与否。基于公共
利益考虑,法院都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付诸实
施。强制批准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国家对破产的强制干预,这是由现代破产重整
制度的社会利益本位立法理念使然。中国破产重整制度同样采取了法院的强制批
准制度,但重整立法关于法院实施强制批准的规定缺乏更为明细的操作规则和明
细限制。强制批准意味着对债权人意志的直接否定。对债权人利益影响巨大。如
·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