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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及普通债权人和股东间的分配顺序问题。正是因为立法的这一疏漏,可能给债权
人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3. 缺乏对于弱势债权和危急债权的特殊保护机制
所谓弱势债权,就是那些相对于债务人企业的其他“大”企业债权人而言处
于弱势地位、通常表现为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对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或是一些额度小,在债务人企业总体债权比例中所占份额低微的
小额债权。如无特殊保护机制,这些在债权人会议上人微言轻、处于弱势地位的
弱势债权在成本高昂的重整程序特别是其失败风险中将被磨灭近无。危急债权是
指那些如不立即偿还,一经周期漫长的重整程序拖延就可能导致企业崩溃、倒闭
的中小企业对债务人企业所持的债权。中国现行重整立法显然没有充分注意和考
虑到对这些弱势、危急债权的特殊保护、救济问题。
4. 没有规定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的破产重整中会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要信息,
而这些信息对业务合作、合同谈判、重整计划草案决策等发生重大影响。根据《公
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企业在进入重
整程序后,除了要向债权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之外,还应当向社会公众披
露相关事实与信息。然而,中国《企业破产法》仅在第八条列出了提出破产申请
时所需的材料目录,即便如此简单的信息,也仅限于向人民法院提交,至于破产
企业及其管理人、高管在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通过、执行过程中如何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的范围、程度均没有明确规定,形成法律上的真空。
5. 重整程序中职工权益的保护比较欠缺
由于专业、知识技能的限制,作为弱势方的职工往往疏于对重整过程的了解,
也欠缺谈判与博弈技巧,很容易成为企业破产的最大牺牲者,职工权益的保护也
因而成为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难题。中国《企业破产法》在此方面做出了许多重
大突破,如在破产财产分配方面实施的对职工的倾斜保护等,但单就重整环节而
言,对职工利益的保护依然难言充分。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阶段,职工无疑将
失去赖以生存的工作和相应的劳保、工资福利待遇,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群
体,职工大都希望企业重整而不是清算。就重整环节而言,重整成功就是对职工
最好的保护。重整申请的提出,作为重整程序的开始,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
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均有权主动提出重整申请,但作为重要一方参与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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