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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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工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破产重整中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
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职工劳动权的保护
非常不利。
六、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多元主体的重整申请权
一是放宽债务人出资人申请重整的期限限制。赋予其主动推动重整程序的初
始破产重整申请权,提高出资人运用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性,让困境企业在最佳
时机得以重整,促进公司法律体系下关于申请解散、清算、重整的制度更为协调。
二是赋予债权人后续重整申请权。让债权人在不同时期均能主动提出重整申
请,为困境企业(特别是对于一些仅因全球经济下行而导致资金不到位,但主营
业务在同行业仍具竞争力的企业)提供重生的机会。
(二)引入预重整制度
预重整制度,是指在各方利益主体正式递交重整申请之前,债务人已对所负
债务作全面梳理,并与债权人就重整计划开展商讨、协商,在征集主要债权人意
见后达成通过,继而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并递交重整计划。在获得法院批准后,
该重整计划将对债权人产生普遍约束力。目前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破产法
中均适用此制度。引入预重整制度能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中国现有的破产重整程序
启动难、重整计划执行难等问题。一方面,在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上,由于债务
人和债权人已进行前期磋商,各方对重整计划达成了共识,并一同提交法院批准,
因此在启动程序的积极性上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在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上,由
于前期达成的重整计划对各方产生普遍约束力,禁止各方对前期共识反言,将个
别谈判的“钳制”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都大大降低,相对于中国现行重整
制度而言可行性、可操作性更高,将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三)放宽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并明确审查标准
在由债务人出资人提起重整申请的案件中以及对于得到新投资人融资的重整
案件,应分别肯定债务人出资人以及新投资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的权利。原因在
于,债务人提起重整申请以及新投资人之所以在债务人出现营运困难的情况下仍
投入资金,表明其对债务人的运营和行业状态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让其参与制定
重整计划有助于完善重整计划,加强重整计划的可操作性。建议适当拓宽重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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