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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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中,重整方案的实施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充分考虑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
              经过协商后达成的共识。
                  通常情况下,重整企业并没有真正的资金流入,其流动资金依然短缺,为重
              整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从而降低了重整的积极性。

                  (三)重整后继续经营产生的税收问题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企业在破产重整后,企业重新进入正常的运营状态。这时
              企业刚从重整中恢复过来,运营和资金都很薄弱,想要扩张,就必须投入更多的
              资金,但事实上这些企业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扩张,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承

              担相应的税收,如果不能按时支付相应的税收,就会陷入恶性循环。
                  (四)实务操作中应对高额税负
                  首先,从历年的亏损额和变卖财产的角度来分析。重整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和在对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如机器设备、存货按照低于账面净值

              的评估值快速变现,应收款项按账面值打折进行打包拍卖等,均可确认为重整期
              间的损失。但是,如果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司的亏损金额很小,或者已经超过了
              5 年的补亏期,而且使用了存续式重整模式,由于有大量的资产没有进行出售和
              处置,而不能体现为税收上的亏损,那么债务重组收益所产生的所得税仍然会对

              公司造成很大的负担。其次,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来处理破产重整涉税问题。地方
              政府、法院、管理人和税务机关等有关各方之间的府院互动,是化解破产重整高
              昂税收负担的一个重要途径。许多破产重整案例在处理破产重整时,都采用了个
              案批复和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


                  二、企业破产重整的纳税筹划

                  (一)税收减免计划的纳税评估
                  通过纳税评估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源管理的不断强化,最大化降低了税收的

              风险,避免了发生税款流失等不良现象,使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稳步提升。
              除此之外,通过系统科学的纳税评估,有助于及时发现税收减免计划中存在的风
              险问题,从而第一时间解决,避免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筹划造成影响。同时还
              有助于使重整计划的成本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轻,为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时

              税收预期的不确定性进行有效把控。而当前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评估并非税
              务行政执法行为,只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管理规定,不具备税收执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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