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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救企业的目的均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而税务机关若以对待正常经营企业的征管
程序与强制措施征收税款,对重整程序无疑会增加困难,甚至很可能导致破产重
整计划的制定、进程和实施中止,把企业推向死亡境地。因此,税收债权人对进
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助力市场主体顺利脱困、扭亏为盈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税收优惠对破产重整的法律调整及问题剖析
相比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是中国破产法于 2007 年实施以来建立的
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无论是为了促进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
还是支持、帮助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实现上市,抑或是协助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商
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省市的税务机
关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几乎囊括了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全部税种。
毫无疑问,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企业改制与上市、营造健康经济秩序方面提
供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重整期间,企业要通过持续经营达到重整目的,必须
得到税务机关正常提供发票、允许延期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支持。然而,随着改革
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针对企业破产重整“个案批复式”的
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呈现乱象之势。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因缺少必要的规范
化和法制化处理而变得杂乱无章,并游走于税收法定与税收公平之间,阻碍了良
好税收环境的建立。
1. 税收优惠对破产重整的法律调整
目前,中国破产重整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个案批复
的形式存在,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项下的十余个税种,
并逐步呈现出一般调整、特殊处理与综合调整的态势。
(1)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
20 世纪 90 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转轨的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
企业因资产处理、国企改制、上市融资的强烈需求而重整兼并者开始由少及多。
在经历了广信深圳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广州壬丰房地产公司、中国联通、中国
兵器集团、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等数个具体破产重整案件的税务处理后,与破产重
整制度相伴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也由以往的个案批复、政令回函演变为全局性的
普遍适用。现今,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主要集中于契税、印
花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即重整企业对上述税种一般性地享有减免待遇。概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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